(经2013年3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充分发挥科学研究的主导作用和导师的积极作用,鼓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资金来源由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和指导教师科研项目的劳务费等组成。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由学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定,研究生院审核,财务处发放,根据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科研业绩等要素进行评定与动态调整。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各学院(前沿院、金禾中心)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研究生院奖助金办公室负责奖助金的审核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由奖学金、助学金和助研、助教及助管岗位津贴构成。奖助金基本标准见下表:
奖助金基本标准(元/月·生)
类型
| 助学金
| 奖学金
| 助研岗位津贴
| 合计
|
一等
(20%)
| 二等
(60%)
| 一等
(20%)
| 二等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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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 1600
| 1000
| 600
| 1200
| 3800
| 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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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 800
| 340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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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 500
| 3100
|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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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Ⅰ类:工学;Ⅱ类:理学、管理学、医学;Ⅲ类:哲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
2.百分比以各年级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为基准。
3.从2013级开始,中期考核后,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金的人数至多为80%;2012级以前(含2012级),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最低可享受二等奖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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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由学校提供,按月发放。
奖学金由学校或导师提供,按月发放给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从新学年9月份起算,一个学年内不享受学校奖学金。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提供,一般按学期发放。博士研究生通过中期考核后,导师必须发放,且发放额不得低于学校设定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经导师同意,博士研究生可应聘学校提供的助教、助管岗位,实行按劳取酬,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申请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必须爱国爱校,艰苦奋斗,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精勤求学,成绩优良。
第九条 新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含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长学制研究生)填写“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申请表(DCS-1)”,中期考核通过后的博士研究生填写“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申请表(DCS-2)”。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后交所在学院(前沿院、金禾中心)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对于已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各学院(前沿院、金禾中心)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委员会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和发展潜力以及导师的意见等要素在名额范围内评定奖学金等级。学院将评定结果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四章 发放与终止
第十一条 普通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和长学制研究生转博以后的资助年限为第一至第四学年,直接从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简称直博生)的资助年限为第一至第五学年。
长学制研究生、直博生、转博前未获得硕士学位和硕士毕业文凭的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若在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中分流,则再按硕士生最低资助标准资助至多1年。普通博士研究生和转博前已获得硕士学位和硕士毕业文凭的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若在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中分流,则再按硕士生最低资助标准资助至多半年。
第十二条 在资助年限内,博士研究生自结束学籍或分流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助金。
因违反校纪校规、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等受处分期间,取消奖助金。休学期间,暂停奖助金,恢复学籍的次月起恢复奖助金,其中因病休学者,累计计算资助年限。
第十三条 导师必须及时向助研卡账户划拨足额经费以供财务处按时发放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
导师每年招收2名以内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提供;招收的第3个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由导师提供。对于中途变更导师的情况,按变更后的同级博士研究生数相应对待。每年不计入导师资助人数的委培生或定向生至多1名。
当导师发放的助研岗位津贴低于学校的基本标准时,导师须书面报告理由,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查。对于因导师自身原因少发或不发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的情况,学校将予以通报,并在来年限制其招生数量直至停止其招生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自2013级起,博士研究生学费每年10,000元,按学年缴纳。普通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和长学制研究生转博以后的缴费年限为第一至第四学年,直博生的缴费年限为第一至第五学年。提前结束学籍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费。2012级以前(含2012级)博士研究生仍执行原办法。
博士研究生获得奖助金期间免缴学费。
工程博士研究生学费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为提高基础与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基础与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专项基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前沿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研究生培养基层单位依托导师科研和技术创新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普遍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奖励与资助水平,吸引优秀生源,确保博士研究生专注于学习和科研。
第十七条 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助金,学习期间的费用按协议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2012级以前(含2012级)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按本资助标准发放,津贴由导师依据每位博士研究生的具体表现参照本资助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