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研究生院批准,财务处为导师建立助研经费专户,用以核算研究生助研经费的收支。
第三条 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分配按《西安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助研经费从学校规定的特支费中支付,成本中不再开支。项目负责人可自行决定特支费的一定比例用于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但须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将助研经费一次性转入导师研究生助研经费专户。
第四条 已完成但未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费用用于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助研经费专户转款手续。
第五条 在保证项目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横向科研经费及定向、委培、自筹经费研究生缴纳的课题费,可用于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经科技处审批,定向、委培,自筹经费研究生缴纳的课题费经研究生院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助研经费专户转款手续。
第六条 学院各种建设基金、奖福利基金、酬金可用于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具体划拨额度由各学院自行决定,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助研经费转款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助研经费为专项经费,只能用于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发放。研究生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决定研究生助研经费的发放标准,但博士研究生不得低于260元/月的标准,硕士研究生不得低于100元/月的标准。助研津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