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西交研〔2014〕97号)及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16年度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学院制定了《best365网页版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及年度遴选审核方案》,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6年6月2日审议通过。现就best365网页版2016年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审核原则
自2015年起,研究生导师资格实行动态审核制,即各学院(部、中心)每年在修订招生目录前,对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导师名单在院内公示一周后,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研究生院将不再单独进行新任博导的遴选工作。
二.审核条件
(一)校内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满足西交研〔2014〕9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方可申请导师资格(详细规定请参考《best365网页版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及年度遴选审核方案》):
1、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的学风。
2、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包括与学校有三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教师,两院院士可为外单位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指导博士生的导师应具有博士学位。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指导研究生从事科研的繁重任务。
4、有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经费,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津贴等应由导师负担的各种费用,能够保障研究生正常开展科研工作。
5、招生时,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一般不少于三年。
(二)海外合作博导
为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进程,借助国际优势资源,提升我校国际化程度。我校鼓励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高级人才与我校博士指导教师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资格审定条件及权益如下:
1、审定条件:
1)海外合作导师为在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由学院认定)任职的高级人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2)海外合作导师与校内导师需有实质性合作研究。
2、相关权益:
1)海外合作导师在招生简章中列在合作导师之列,校内导师之后。
2)海外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招生,不单独下拨计划。
3)合作导师应全程参与博士生培养过程,联合指导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其贡献将在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和成果中体现。
4)所录研究生的助研岗位津贴等应由校内导师负担。
三.审核程序
1. 学院审核确认
学院根据制定的《best365网页版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及年度遴选审核方案》,对拟于2017年招生的博导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表》(附件2-1),或《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表》(附件2-2),并提交本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海外合作导师须申请填写《海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博导申请表》(附件3),同时附上本校合作教授的“同意合作招生、指导,并确保培养质量”的推荐承诺函。
学院“审核工作小组”受学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负责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2.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研究生院对学院提交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及年度遴选审核方案》、《2017年博导汇总表》、《2017年硕导汇总表》、《海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博导申请表》进行复核备案。对不符合学校条件的导师,取消其招生资格,适当减少该学院(部、中心)下一年度的招生名额,并在全校范围内对该学院(部、中心)进行通报批评。
四.研究生院补充说明
各学院(部、中心)在进行导师资格审核确认的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对于导师出现西交研〔2014〕97号文件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情况,应取消其导师资格;对于导师出现西交研〔2014〕97号文件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情况,应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全院通报,暂停招收研究生1-3年,在3年内不得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直至取消其招收研究生资格的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一)6月3日-6日(星期一):提交申报材料,学院“审核工作小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
1.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申报材料包括:《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表》(附件2-1)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科点负责人审核签字;
2.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申报材料包括:《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表》(附件2-2)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系所主任审核签字;
(二)6月8日(星期三):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申报材料审核通过者举行公开学术报告会;
(三)6月12日(星期日):学院资格审核;
(四)6月15日(星期三):将有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复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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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常玲芳,82665292,rwky@xjtu.edu.cn
附件1:best365网页版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及年度遴选审核方案
附件2-1:《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表》
附件2-2:《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表》
附件3:《海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博导申请表》
附件4:《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西交研〔201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