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校徽、学生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徽、学生证是学校发给本校学生的特有徽章、证件。
学生证应随身携带,作为本人出入校门、参加考试、办理有关手续时检查、核实身份之用。
校徽应佩带在左胸前。
第三条 校徽、学生证在新生报到注册后,由所属学院(部)发给学生本人。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属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校徽、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丢失可申请补发,校徽丢失不再补发。
第六条 学生证每学期集中补办一次。
补办时间:每学期第14-15周(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补办程序:
(一)在所属学院(部)挂失,说明丢失原因;
(二)填写申请补发学生证登记表(研究生和本科生分别在研究生院主页和教务处主页下载,以下简称登记表);
(三)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负责,将填好的登记表送交本院(部)教学秘书审批;
(四)由学院(部)将符合条件的登记表统一送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补办。
第七条 故意重领学生证,在学生证上涂改姓名、家庭地址或将学生证转借他人者,本人须作书面检查。所在学院(部)应没收其持有的学生证,并视其态度和情节予以批评教